父母离婚后,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当女儿成年后,父亲就不再继续支付抚养费,认为女儿已经成年,那么就能够独立生活,女儿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结合本案指出,由于本案中的女儿虽然已经成年,但还在接受高中教育,属于法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父亲应当支付抚养费。
刘某一岁多的时候父母就离了婚,并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其父则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她18周岁为止。刘某成年后被某高中录取,其认为自己虽然已经成年,但仍然需要继续在校接受高中教育,因此便以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刘某某至自己高中毕业前每月给付其抚养费1500元。刘某某则辩称,刘某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没有义务继续承担其抚养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已年满18周岁,但其尚在校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情形,给付抚养费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高中阶段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系某单位职工,月总收入4566.8元,综合考虑原告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抚养费数额按照被告月总收入的20%计算。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刘某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仍然在就读高中,缺少收入来源,在生活上也不能独立生活,因此其仍然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刘某的父母对其仍然具有抚养的义务,刘某某在不直接抚养刘某的情况下,应当继续支付刘某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沪律网提示:父母对于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直到子女成年并且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因此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可以要求该方父或母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