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需要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当女儿年满18周岁成年后,父亲便拒绝再支付抚养费了,但是女儿因为身患疾病而不能独立生活,因此女儿和母亲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解释到,本案的女儿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因为疾病的原因而不能独立生活,父母对其仍然负有抚养的义务。
朱某与朱某某系父女关系。朱某某7岁那年朱某与朱某某的母亲办理了离婚,朱某某随母亲共同生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后经法院调解朱某每月抚养费增至3000元,至朱某某年满18周岁,朱某某的医疗费亦有朱某承担。然而随后,朱某却不愿多承担抚养费和医疗费,要求降低所承担的费用即向法院起诉,最终经二审未获法院认可。到了朱某某年满18周岁,朱某即依法停止支付朱某某的抚养费,这引起了朱某某及其母亲的不满,遂重新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继续承担女儿朱某某年满18周岁后的每月3000元抚养费,其母亲称,朱某某患癫病(重症)属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要有专人,且医疗费用很大。朱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法院认为朱某某虽已年满18周岁,但其患癫病(重症),需要特殊护理,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尽管法律规定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到子女18周岁止,但考虑到朱某某的现实病症,若朱某停止支付抚养费,将会给女儿朱某某的生活和治疗带来无法逾越的困难,结合朱某实际收入和朱某某治疗状况,法院最终判决朱某需要按月支付女儿朱某某抚养费3000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朱某某虽然已经年满18周年,已经成年了,但是由于朱某某患有严重的疾病,在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不能独立生活,因此仍然需要父母的照顾,朱某作为父亲,当然还需要继续支付朱某某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沪律网提示:我们一般认为当子女年满18周年成年之后,父母就对子女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当然在现实中,父母往往在子女成年之后仍然对其进行照顾和经济上的帮助,但那是属于事实上的抚养行为,不再属于法律上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