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已经怀孕了五个月,而嫁给了只认识三天并且不是孩子父亲的男人,在距离生产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时,该女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本案的情形较为的特殊,但是从客观证据来看,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什么夫妻感情,判决离婚是最好的选择。
林某挺着大肚子来到了法院起诉离婚,且急匆匆地告诉法官自己还有一个星期就要生了,希望法官能赶快为她解决问题。见此情形,法官们都有些疑惑,这还是第一次见到有孕妇来起诉离婚的,而且还是位离预产期不到一星期的临盆孕妇。经过法官耐心了解后得知,原告林某在与被告陈某认识前已有五个月的身孕,双方经人介绍三天后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不到两个月。原告称自结婚以来,两人从没有一起生活过,双方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并且婚前女方怀的孩子并不是被告陈某的,现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得知,原、被告双方确实已没什么感情,且原告林某表示而与男方结婚只是一时兴起,俩人婚后并未一起生活。被告也表示虽然当初结了婚,但是自己现在始终无法接受女方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法庭尊重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准予双方离婚,并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离婚后女方所生孩子与男方再无任何关系。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林某和陈某在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极为短暂,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而且林某所怀的孩子不是陈某的,陈某也不能接受这个孩子,因此如果林某和陈某继续生活下去,也是不利于即将出生的孩子的,法院应当是准予两人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沪律网指出: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是不能提出离婚的,这是为了保障相对处于弱势的怀孕女方的权益,但是存在着两个例外:一是怀孕的女方可以主动提出离婚;二是男方起诉离婚的原因是能够被法院所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