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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妇质疑丈夫有外遇,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1-12-28 08:28:2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29 ℃

70多岁的妻子因为怀疑78岁的丈夫有了外遇,而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以老妇不能举证为由,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于是驳回了老妇的诉讼请求。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对于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是需要从客观的事实和证据出发的。

七旬老妇质疑丈夫有外遇,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柳老太与苏老伯均是上海人,自幼相识,登记结婚已有50多年,婚后生育子女三人,现已四代同堂。柳老太与苏老伯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家庭上下也都和睦。但近三年来,两老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柳老太认为丈夫看不起她,甚至怀疑老公有外遇,苏老伯气愤之下打了妻子,并将妻子赶回娘家,柳老太无家可去就搬到女儿家中居住。于是,柳老太以夫妻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维持夫妻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苏老伯离婚。苏老伯认为,自己没有看不起妻子,也没有殴打过她,更不曾将妻子赶回娘家,是妻子自己要住在女儿家的。自己已年老体弱,不可能有外遇的情况。苏老伯认为夫妻已到金婚年,两人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结婚已五十余年,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近年,由于年龄加大双方又缺乏互相交流和沟通,致使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引起猜疑并夫妻不睦。只要双方加强交流,珍惜数十年的双方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正准备开庭宣判时,恰逢柳老太身体不好,法院即在医院宣判,驳回了原告柳老太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柳老太与苏老伯结婚已经有五十多年的时间,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很长,而且柳老太起诉离婚的理由也没有证据证明苏老伯确实存在外遇的情况,因此柳老太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时,关键是要审查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只有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的,婚姻也没有继续挽回的可能,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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