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妻子患病后,丈夫非但不照顾,反而自己外出租房住,妻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诉请让丈夫支付扶养费,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师对此解答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那么当夫妻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
黄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并购置了住房两套、门市一个,其中一套住房用于一家人自住,另一套住房及门市出租。2009年4月,黄某被诊断患有“脊髓空洞症、抑郁症”,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需黄某自己负担。黄某现为某公司职工,因长期病休,每月领取工资1188元,住房及门市租金24000元/年均由黄某收取。张某系某银行下岗职工,每月领取下岗失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1476元,患有“脂肪肝、前列腺囊肿”,有母亲需赡养。张某下岗后常年在外务工当监理,收入较高。近年来,黄某、张某因性格不合及黄某患病,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张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因黄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张某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2014年6月5日,黄某诉至法院称她身患多病,每月需万元以上药费,张某不尽丈夫义务,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6000元。张某辩称,黄某每月有固定收入,有租房租金,有医保报销医疗费,其家里的多年积蓄全在黄某处,他也身患多病,又下岗,工资低,还要赡养90多岁的母亲,不同意支付黄某扶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而张某离家出走,使黄某陷入生活困难,并且现在黄某病休期间工资收入微薄,虽尚有房屋租金收入,但治病除医保报销之外,自己需负担一部分医药费,其费用相对黄某的收入,难以承担。故黄某生活很困难,而张某除了固定每月领取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1476元/月外,一直在外务工,因此,张某应当付给黄某扶养费以尽扶养义务,酌定张某支付黄某1000元/月扶养费较适宜。黄某、张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黄某还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及张某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张某每月支付黄某1000元扶养费是恰当的。遂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由于张某和黄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没有解除,两人即使分居,也互相负有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当黄某患上疾病后,在生活上存在困难,张某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对黄某承担扶养义务,在不履行时,黄某确实可以诉请张某支付扶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双向的,即任何一方因为客观情况而陷入困境时,另一方都需要对其予以帮助和扶持,这种帮助和扶持应当既是物质上的,也是精神上的。当其中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是可以诉请对方支付扶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