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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军人,怀孕妻子能否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21-12-02 08:02: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98 ℃

因为丈夫是现役军人,平时聚少离多,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变得很淡,已经怀孕五个月的妻子便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女方不能证明身为现役军人的丈夫存在重大的错过,因此不准予离婚,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婚姻法之所以保护军婚,是因为军人身份的特殊性,保护军婚能够使其更好地履行军人的职责。

丈夫为军人,怀孕妻子能否起诉离婚

唐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随后结婚。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由于唐某长期在外省工作而李某也一直在部队服役,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见少离多,致使感情趋于破裂。唐某怀孕5个月后,感觉身边无人照顾,孤立无助,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自己和李某离婚。唐某既没有述说李某有重大过错,也没有提供被告有重大过错的证据。法院因此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唐某起诉离婚时已经怀孕五个月,而且李某也是现役军人,因为唐某不能证明李某在婚内存在重大过错,只是两人分居的时间较长导致感情趋于破裂,所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对离婚的限制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除非是军人也同意离婚,或者军人在婚内存在着重大的过错,否则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第二种是男方在女方的三个特殊时期不能提出离婚,除非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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