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办完了婚礼后就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男方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及其父亲返还彩礼,男方的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师对此表示到,只要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便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彩礼也是应当返还的。
小东经人介绍与小希相识(均为化名),两人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因为小东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婚礼之后不久,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小希回娘家居住不归。事后,小东劝叫小希多次,均遭拒绝,且小希在未征得小东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妊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东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希及小希的父亲老王返还其给付的8万元彩礼。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小东与小希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小东也存在过错,他在明知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下仍与小希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小希与小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做了终止妊娠手术,也应酌情减轻小希及其父亲老王返还彩礼的责任。法院遂综合小东给付彩礼和小希的陪嫁物品情况,一审判决小希、老王返还小东按习俗给付的彩礼5万元。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小东和小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尽管两人已经举办了婚礼并且短暂地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是两人仍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小东给付小希彩礼的目的并没有实现,所以小希和其父亲老王应当返还彩礼给小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彩礼应当返还的法定情形之一,这是因为彩礼正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当男女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时,就没有缔结婚姻,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