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约定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当女儿成年后,父亲就拒绝再继续支付抚养费,女儿便以母亲无力抚养自己并且自己还在读书为由,向法院起诉,诉请父亲支付抚养费,那么这一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回答到,在本案是可以的,因为女儿接受的教育属于“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是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
周某与妻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12岁的小玉随母亲共同生活,由父亲周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50%,至原告工作为止。但到2005年,周某就不再支付小玉抚养费。现就读于某职业学校的小玉每年学费要6000元,而母亲早已下岗,根本无法独自承担该笔费用。因此,小玉将父亲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两年的抚养费1.35万元。庭审中,被告周某认为,小玉已经满18周岁,是成年人了,理应不需要抚养,故拒绝支付。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中,原告小玉虽已成年,但仍在校就读,尚未独立生活,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况且,在离婚协议中,被告周某关于支付小玉抚养费至其工作时止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应当予以履行。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小玉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仍然就读于职业学校,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的学历教育,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周某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应当给付小玉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沪律网提示:父母在离婚时,可以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但是子女在有必要时,即存在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时,即便父母先前有约定或者是子女已经成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仍然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