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为无法忍受丈夫经常的家暴行为,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第一次离婚后,男方表示会悔改,女方便同意复婚,但是在复婚后丈夫仍然对妻子实施家暴行为,于是妻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上海离婚律师针对家暴行为强调到,家暴对于夫妻之间的感情无疑是非常具有破坏性的,近几年来已经成为导致离婚的几大主要因素之一。
刘某和李某本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对子女,夫妻二人还置办大货车跑运输,加盖了二层小楼。在外人看来,小两口日子过得很红火,让人羡慕。但李某有个毛病,就是经常为些家务琐事殴打刘某,特别是喝过酒,打起来更是没轻没重。打完之后又后悔,给刘某买衣服买金项链,把刘某再哄回来。2010年元旦的时候,李某再一次把拳头伸向刘某,把刘某打进了医院。刘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李某自知理亏,同意了离婚,还自愿赔偿刘某医疗费1000元。但为了两个尚小的孩子,刘某在李某的软磨硬泡下,和李某在2012年4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是李某没多久故伎重演,三次把刘某打进医院。2014年10月,经民警批评教育,李某在派出所调解室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打骂妻子。然而一年的时间不到,李某再次殴打刘某,刘某两度报警。刘某忍无可忍,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某得知非常恼火,跑到刘某的单位大门口把妻子打得头破血流,还对前来阻拦的女儿动了拳头。审理此案的法官当即对李某下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鉴于李某多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判令准予刘某与李某离婚,并由李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李某多次对刘某实施家暴行为,并且两人已经离过一次婚,李某在复婚后表示会悔改,但是仍然对刘某实施家暴行为,这说明两人的婚姻已经确实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了,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内对另一方实施家暴的行为,既是对另一方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也是对夫妻感情的重大破坏,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依据之一,以及判决家暴一方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