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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联十多年,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12-03 08:03:1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21 ℃

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共同外出创业,却不想丈夫在创业失败后就一个人离开了,十几年来一直没有和家人联系,妻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夫妻两人已经十几年不联系,客观上两人的感情已经基本形同虚设,达到了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

丈夫失联十多年,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1983年,经媒人介绍,女子刘某与男子莫某相识并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为了养家糊口,两人婚后一起外出创业。打拼多年,两人的事业小有起步,并育有两个女儿。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因经营不善,两人才刚有所起步的事业于2001年宣告破产。2003年3月24日,事业破产两年后,莫某离开顺德离开妻儿,和家人断绝了所有联系,虽经家人多方寻找,仍是毫无音讯。十余年来,刘某靠着打工挣钱养育两个孩子,赡养家中老人,尽到一个做妻子做母亲做儿媳的责任。而莫某十余年来未与家人有过任何联系,未尽到丈夫的责任,也未尽到抚育儿女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于是,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莫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莫某因为事业不顺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十一年之久,这十一年以来,被告与原告刘某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未尽到为人父亲和为人儿子的家庭责任和义务,与原告及其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原被告已经十几年没有联系过,原告一人照顾家中的子女和老人,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基本不存在了,如今在原告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是应当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都规定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像本案中的被告和家人失联已经十余年,在客观上已经达到了可以被宣告失踪的要求,因此即使还没有被宣告失踪,在原告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是准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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