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婚前出资帮助女方家重新翻修房屋,但是在此之后,男子就和妻子离婚了,男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享有的份额,但是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到,男方只凭借出资的事实,尚不足以分割到房屋的份额,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要求女方及其家人返还相应的款项。
原告张某诉称:2007年的时候,其与被告李某夫妇的女儿相识,并准备结婚。当时被告家有一处180平米的房屋,因房屋比较破旧,他们想重新修建就让原告出资翻建,建成后就当原告的婚房和他们一同居住。可房子修好了,原告和被告的女儿也结婚了,被告却把原告赶了出去。现在原告和妻子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可这房子却是原告花了10多万建成的,因此要求这套房子双方按份共有,原告享有70%的份额。被告李某夫妇辩称,这套房子是被告夫妇从别人那买的,这套房产属于被告夫妇二人共有。被告从未承诺过房屋建成后给他们做婚房,更没约定对房产按份共有,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房产为李某夫妇所购,属其二人所有,虽然在房屋翻建过程中,张某参与了建设,但不能说明双方曾就房屋建成后的权属达成共有协议,故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在房屋的翻建过程中出资十万,但是不能说明该房屋成为原告及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原告也不能证明确实存在相应的共有协议,所以原告对于该房屋不能享有份额,其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沪律网指出:并非所有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诸如房产之类价值较大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房屋的份额时应当依据出资情况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