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丈夫是现役军人,平时在部队服役,对于妻子和家庭的照顾较少,夫妻两人也是聚少离多,妻子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便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上海离婚律师对此指出,考虑到军人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只有在军人在婚内存在重要的过错时,军人的配偶才能起诉离婚,否则是不能起诉离婚的。
王某与在新疆服役的现役军人李某结婚,婚后生一子,后因部队训练任务繁重,李某一年也回不了一次家,家庭生活均由王某一人承担,渐渐地王某感到自己付出太多而李某不问家里事,遂找到李某吵闹。李某及部队领导多次打电话向王某说明情况,但王某随后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法院院作出判决不准王某离婚,6个月后,王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找到王某说明军人戍边卫国,王某作为军嫂应当分忧解难,做一个贤内助而不是三番两次要求离婚,且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李某未有过错,无法离婚,但王某执意起诉。因被告李某没有重大过错,法院第二次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王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的理由在于李某为现役军人,平时和王某分居两次,聚少离多,但是这也是正式李某作为现役军人这一职业所决定的,出于对军婚的特殊保护,王某的离婚诉讼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就是对军婚的保护,因为现役军人承担的是保家卫国的重任,军人在履行其本职时,往往不能很好地对家庭进行中照顾,法律对了减少军人这一后顾之忧,特在婚姻立法中如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