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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在离婚诉讼中被法院采用
发布时间:2021-12-21 08:21: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65 ℃

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打算离婚,并且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一直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时隔一年半后,男方拿着这份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上海离婚律师对此强调到,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情况下的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离婚诉讼中只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之一,但是法院当然也可以不按照该离婚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在离婚诉讼中被法院采用

万某与乔某因感情不和,而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万某与乔某自愿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115平米房屋归万某所有,万某给付乔某45万元,协议签订时付28万元,余款17万元于离婚后的五个月内付清;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切家电及其它生活物品归乔某所有。但是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时隔一年半后,万某拿着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离婚,乔某答辩的内容与协议书基本一致,但却以万某未支付17万元为由,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查明,乔某不能生育未如实告知万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万某要求与乔某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万某和乔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因为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所以一直没有生效,当万某起诉离婚时,两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作为法院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完全破裂,以及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沪律网提示: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只有当办理了离婚登记后,该离婚协议才生效。如果男女一方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法院可以依据没有生效的离婚协议作出相应的判决,也可以不按照该离婚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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