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两人婚内共有的房屋归儿子所有,但是女方在离婚想变更房屋的所有权,却被告知未成年的儿子不能办理过户,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表示到,女方该主张撤销的事由是不能被法院认可的,而且即便未成年的儿子不能办理房屋过户,儿子也可以依据父母离婚协议的内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本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原告抚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住房一套,房屋产权归儿子小王所有,女方有居住权。王女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时方知未成年儿童不能办理过户,其遂以该协议显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项条款,重新分割房产归王女士一个人所有。被告王某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已将这套房子给儿子所有,当时表明原告有居住权,如果将房子转到原告名下,将侵犯儿子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儿子小王所有,应视为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其子。原告诉称该款内容显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款内容,但提供不出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张某起诉要求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小王的条款,其理由为显示公平和重大误解,但是这不属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可变更的理由,法院确实应当不予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如果存在一方当事人受另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那么被欺诈方或者被胁迫方可以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