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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养儿十余载后发现不是亲生,要求妻子在离婚时赔偿自己
发布时间:2022-01-03 21:03:0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14 ℃

丈夫在抚养儿子十多年后才发现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在和妻子感情破裂后,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其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以及抚养费的补偿费,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男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表示到,本案中的女方存在着过错,尽管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但是男方作为无过错方,仍然可以要求女方承担损害赔偿。

男子养儿十余载后发现不是亲生,要求妻子在离婚时赔偿自己

佟某与李某本系夫妻,婚后佟某生育一个儿子,名为李某某。在李某某11岁那年,李某得知李某某并非其亲生之子后佟某发生矛盾,双方便开始分居。随后,佟某到法院起诉至,请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并请求李某某由她自己抚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佟某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佟某应承担过错责任,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李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佟某的过错程度及对李某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酌情判定。双方离婚后,李某某应由佟某自行抚养。因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李某某多年,佟某应赔偿其支出的抚育费,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判决佟某赔偿李某抚育费损失三万元、精神损失费一万元。李某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伤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佟某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佟某应承担过错责任。李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佟某的过错程度及其对李某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一审法院确认的赔偿数额显属过低,对此应予以纠正。双方离婚后,李某某应由佟某自行抚养。因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李某某多年,佟某应赔偿其支出的抚育费,原审法院酌情判定的抚育费亦属过低,应一并予以纠正。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佟某支付李某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各五万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李某和佟某因为佟某与他人生育子女而导致感情完全破裂,最终离婚,佟某对此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虽然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但佟某也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应当对李某承担精神损失费,同时对李某对李某某多年的抚养进行相应的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并且还生育子女的,但如果没有结婚或者同居的,则仍然不属于目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不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有过错的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随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正式适用,新增的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则可以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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