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五年前协议离婚,约定一对子女都归男方抚养,相关的财产和债务也都由男方所有和承担,如今女方向法院起诉,指出当时离婚是“假离婚”,自己如今才知道前夫是骗了自己,因此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当时的夫妻财产,并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上海婚姻律师结合本案的判决指出,女方最终举证不能,起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案例警示我们不要相信所谓的“假离婚”。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本系夫妻,婚后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经原告娘家人劝导被告仍不思悔改,且被告还哄骗原告以假离婚可避免矛盾,并保证不与她人来往,被告还在其自己保管的本子上写了一个协议,内容为:谁要是真离婚,谁就净身出户,儿女财产什么都得不到。原告信以为真,便和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因双方系假离婚,所有亲戚朋友和邻里乡亲都不知原、被告离了婚。五年后,原告因病向被告要钱治病,被告说双方已离了婚,至此原告才知道自己受骗。因离婚过错在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划分子女抚养权,即判决原、被告两个子女中的其中一个由原告抚养;重新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已经对离婚后共同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离婚后一儿一女均由原告抚养的协议,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离婚后被告已按该协议约定履行了其对儿子和女儿的抚养义务,在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共同所生的儿子和女儿经法院询问,两人均表示其愿意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不同意随原告生活。而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抚养两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其仅以原、被告系假离婚为由要求重新变更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关系,故其该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指出当时自己和被告离婚,是因为相信了被告所说的“假离婚”,但是“假离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因为即便是动机为假的离婚,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告以此为由就想重新分割财产,以及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虽然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男女一方可以自己受到欺诈或者胁迫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像本案中的原告以被告欺骗自己是“假离婚”的理由,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达到“欺诈”的程度,因此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