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和前夫协议离婚半年后才得知前夫在还没有和自己离婚之前就已经有了外遇,甚至还经常和第三者同居生活,女子气愤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表示到,在本案中女方提起该诉讼的时间是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之下,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能够证明男方确实在婚内就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时,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的。
刘某和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并生育一男孩。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杨某晚上经常喝酒且夜不归宿,所发工资每月所剩无几。夫妻矛盾逐渐加深,最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离婚半年后,刘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得知杨某在离婚前就有了外遇,并且经常同居生活,现在更明正言顺的生活在一起了。刘某气愤之余找到杨某理论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认可其在离婚前已有了外遇,但不同意给刘某赔偿。刘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李某在和杨某协议离婚半年后才得知杨某在离婚前就已经出轨,并且还和第三者同居生活,存在着法定的过错,因此李某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仍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指出: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男女一方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时间里,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在婚内就存在法定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