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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三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2-01-11 21:11: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40 ℃

一对夫妻在结婚后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妻子先后三次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是都被法院驳回了,这是为什么呢?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到,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着矛盾是很正常的事,小的矛盾是可以通过协商和沟通加以解决的,离婚并非明智之举。

女子三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

李某和张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曾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李某第三次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在庭审中,原告李某认为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其已经系第三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已一年多,因此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张某则认为双方虽然分居一年多,但是其对原告李某还有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并且双方有一子年幼,其希望法院再给其一次与原告和好的机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自主婚姻,双方已经结婚近七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双方于婚后生育一子尚且年幼,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不至于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建立和睦家庭,为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李某先后三次起诉离婚,但是张某都表示不愿意离婚,两人的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并且两人的儿子尚且年幼,因此法院在李某第三次起诉时仍然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没有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从上述两条关于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的规定来看,夫妻一方多次起诉离婚并不是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情形之一,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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