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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听信前夫而“假离婚”,却不想弄假成真
发布时间:2022-01-13 21:13: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62 ℃

为了获得购买限价房的资格,张某听信了其丈夫所提出的“假离婚”的建议,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张某才发现前夫已经另结新欢,并且一口否认了假离婚一事,张某只好将前夫告上了法院,但是被法院以证据不足而驳回了起诉。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所谓的“假离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因为对于当事人离婚时的动机为何,法院在没有办法认定的,即便离婚的动机为虚假,在法律上也是产生真离婚的效力。

女子听信前夫而“假离婚”,却不想弄假成真

张某诉称,其和李某本系夫妻,两人婚后一直没有房子,某天李某告诉她,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就能符合购买限价房的条件。张某满心欢喜的答应了丈夫的要求,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并通过民政局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张某听从李某“避避风头”的建议搬离了两人的住所,然而三天后当张某回去取东西时,却发现房门锁已经被换掉了。疑惑不已的张某前去寻找前夫询问,却赫然发现李某正在与一位年轻女士在饭店里亲密地用餐。张某这才如梦方醒,发现“假离婚”是个骗局,丈夫原来早就另有新欢。张某一怒之下诉至石景山法院,然而庭审中却发现,张某除了满腹委屈外,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人的离婚是虚假的,石景山法院经审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张某认为是和李某假离婚,但其登记离婚的行为使得两人的夫妻关系得以解除,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张某不能证明自己在离婚时受到了李某的欺骗,因此也是不能主张撤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表示:男女双方如果是基于虚假的动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且签订了离婚协议,那么从两人的身份关系来看,已经是解除了夫妻关系;从两人的财产关系来看,只要不存在一方受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那么财产关系就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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