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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就离家出走,丈夫苦寻无果后诉请离婚
发布时间:2022-01-15 21:15: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75 ℃

一女子不愿意结婚,却迫于父母的压力而完婚,在婚后不到二十多天的时候,该女子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生活,便离家出走,丈夫和女子的家人寻找了两年仍然没有找到,丈夫无奈之下,选择了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准予了离婚。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婚姻的形成应当是建立在完全自由的基础上,父母给子女的婚姻施加太大的压力,往往会使得子女的婚姻不顺利。

妻子婚后就离家出走,丈夫苦寻无果后诉请离婚

王某的父母因为家住农村,一直希望王某能找一个上门的女婿,随后王某与陈某经人介绍后相识,陈某对王某一见钟情,对于王某父母提出的入赘也没意见,但王某并不觉得陈某是自己所向往的对象,她不愿意与陈某结婚,但父母认为陈某人不错又同意入赘,是个理想的人选,便认定了陈某这个女婿。王某虽然不愿意,但却迫于压力还是同意与陈某结婚。随后两人登记结婚,但是婚后的生活让王某无法忍受。为此,在结婚还不到二十天,王某竟然离家出走。陈某与王某家人苦苦寻找至今,但均无任何消息。陈某与王某的父母两年来一直苦苦寻觅无果,无奈之下,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结束这段毫无意义的婚姻。在开庭前,法院因王某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故对王某是进行公告送达,但直至开庭王某还是没有出现在庭上。为此,法官进行了缺席判决:原、被告登记结婚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最后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王某并不愿意嫁给陈某,只是迫于父母的压力而无奈和陈某完婚,在短暂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王某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应当认定王某和陈某之间的婚姻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法院是应当判决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无论是现行《婚姻法》的第三十二条,还是最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都规定了夫妻一方在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而在现实中,夫妻一方只要下落不明超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法院在不宣告其失踪的情况下,往往也是会准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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