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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感情不和吵架,父亲却将儿子卖了
发布时间:2022-01-17 21:17:4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08 ℃

一对夫妻经常因为矛盾而吵架,妻子在一次吵架后表示要和丈夫离婚,并且还表示自己不会抚养儿子,原本只是气话,却不想丈夫当了真,于是偷偷地联系了自己的同事,将亲生儿子以两万元的价格给卖掉了。上海刑事律师对此指出,本案中男方即使是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也是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父母感情不和吵架,父亲却将儿子卖了

辛某因为和妻子田某关系不和,时常吵架。在一次吵架时,田某一时气愤表示要同辛某离婚,并声称离婚后不要孩子。辛某信以为真,考虑到自己经济困难,难以抚养孩子,遂产生将其子卖与他人的念头。此后,他找到曾经的同事曹某,称其邻居有一私生子,因无法落户且无力抚养,想将该婴儿送给别人抚养,但要求收养方付抚养费。曹某认为有利可图,遂答应帮忙寻找买家,后经联系找到一对结婚多年未曾生育的苗某夫妻。随后,辛某对妻子谎称抱孩子回老家看看,于次日上午将其8个月大的儿子从家中抱出后,经曹某之手,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了苗某夫妇。辛某、曹某分别得赃款1.1万元、9千元。随后辛某离家外出游玩,将卖子所得挥霍殆尽。数日不见儿子的田某感觉事情不对头,向辛某索要孩子。此时,辛某也已产生后悔之意,遂向妻子提供了曹某的信息,让其找曹某要孩子。至此,田某才得知自己的儿子竟被丈夫卖了!苗某夫妇得知真相后同意归还孩子,但要求其返还先前所付的2万元钱。田某无力支付此费用,于是和曹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辛某投案,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苗某夫妇将男婴交还给母亲田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曹某以出卖为目的而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两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施,均系自首,同时鉴于被拐卖儿童及时被找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曹某积极退赃,依法可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辛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曹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虽然辛某是将自己的儿子给卖掉,而且其收钱的名义为收一定的抚养费,但是辛某的行为仍然是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辛某从田某处将儿子抱走,也可以认定为是“拐卖”中的“拐”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沪律网提示:拐卖儿童罪中的儿童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并不是单单指别人家的儿童,就算是行为人自己的亲生子女,在其他家庭成员不知的情况下,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也是会构成拐卖儿童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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