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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首次离婚被法院驳回后被丈夫家暴,无奈再次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22-01-21 21:21:4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10 ℃

妻子在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竟然遭到了丈夫的辱骂和殴打,无奈之下,妻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这一次,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上海离婚律师对此表示到,法院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往往是希望当事人能够继续通过化解矛盾来挽回婚姻,从而不准予离婚,但是像本案中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后夫妻感情反而进一步恶化,所以法院在第二次是会准予离婚的。

妻子首次离婚被法院驳回后被丈夫家暴,无奈再次起诉离婚

温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本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但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打架。温某便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分居二年以上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张某甚至还在公共场合公然辱骂、殴打温某,并对温某进行威胁。温某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婚生小孩由温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系自愿谈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仅对小孩抚养一事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小孩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由原、被告双方每人抚养一个小孩较为适宜,因此判决准许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小孩每人抚养一个,抚养费用自行承担,原、被告对小孩均享有探视权。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温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和张某之间的夫妻感情非但没有缓和,反而因为张某对温某进行辱骂、殴打和威胁进一步恶化,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于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情形的规定,是在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其中的具体情形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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