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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男方认为财产分割不公,诉请撤销协议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1-25 21:25: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46 ℃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半年后,男方提出财产分割不公平,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其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表示到,对于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时,男女一方才能主张对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权,本案中男方的依据并不属于欺诈和胁迫的情形。

协议离婚后男方认为财产分割不公,诉请撤销协议未获支持

刘先生诉称,位于某地的两套房产系其与前妻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但儿子因随母生活,房产实际控制在前妻李女士手中,故其认为财产分割对其不公,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关于“两套房屋过户至儿子刘某名下”的相关条款。李女士辩称,她与刘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诉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作为对儿子的补偿,二人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将两套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因此,在离婚协议书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刘先生不能单方撤销将房产给予儿子的承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以离婚为条件而达成之协议,现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协议所涉的离婚部分已履行完毕;刘先生在未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前提下,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单独提出异议,并以该部分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刘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刘先生所诉称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其理由在于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后,由于儿子跟随李女士生活,所以李女士对房产享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是不公平的,但是这并不属于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存在一方受另一方的欺诈或者胁迫,那么受欺诈或者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时间里,向法院起诉,可以主张撤销或者变更相关的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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