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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多次家暴妻子
发布时间:2022-01-27 21:27: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46 ℃

一对再婚夫妻在婚后一直感情一般,而且丈夫性格暴躁,经常对妻子进行辱骂和殴打,妻子一开始为了家庭而容忍着,但丈夫一直变本加厉,妻子实在无法忍受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上海离婚律师针对家暴指出,婚内家暴近些年来一直广受关注,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婚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多次家暴妻子

廖某诉称:其和前夫离婚后与被告王某相识,随后两人结婚,王某在与她结婚之前也曾离异。两人婚后感情一般,王某性格暴躁,经常辱骂及殴打她,毫不顾及她的感受,对她的辱骂和殴打变本加厉,并经常提出离婚威胁她,廖某出于之前失败婚姻的考虑,一直忍让,希望能与王某维持这段婚姻。某天,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王某又一次殴打廖,并提出离婚,廖某被殴打致浑身是伤,心灰意冷之下,同意了王某的离婚要求,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反悔离婚协议,未同意与廖某办理离婚登记。于是,双方又一次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签订当天,王某将廖某赶出家门,廖某只好在其姐姐家居住。第二日,王某又反悔协议并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但是,随后王某又两次来到廖某姐姐家将其殴打致伤。原告廖某出于为家庭考虑,一再忍让被告王某的辱骂及殴打,王却没一点的悔改,反而是变本加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无奈之下将离婚诉状递交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了解案情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再婚后夫妻感情本就一般,加之被告婚后的家暴行为,夫妻感情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法院则鉴于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法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廖某一直容忍着王某对其的辱骂和殴打,而且王某也一直没有改正,甚至还变本加厉,对廖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两人的婚姻没有继续挽回的可能,因此法院判决离婚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无论是现行的《婚姻法》,还是最新出台的但是尚未生效的《民法典》,都将夫妻一方在婚内对另一方存在家暴行为作为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依据之一,这也正说明了婚内家暴是破坏婚姻感情的重要因素,也是不能为法律所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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