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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赠孙女3套房后不被赡养,老人起诉撤销赠与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2-03 18:03:4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47 ℃

老人将自己的拆迁份额都给了孙女,只希望孙女能够在自己晚年的时候照顾自己,但是孙女在拿到拆迁份额后就没有照顾过老人,甚至连看望都没有。老人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赠与,最终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奶奶赠孙女3套房后不被赡养,老人起诉撤销赠与获支持

3年前,苏州的陆某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给了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给老人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李某拿到拆迁房后,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遂将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李某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中的赠与为何可以被撤销?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陆某作为赠与人在赠与孙女拆迁份额的时候是以孙女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为前提的,在孙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陆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63条所规定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对孙女的赠与。

问题2:从法律上看,孙女对陆某是否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上海遗产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的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法律上,孙女对祖父母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是有前提情况的,即孙子女自己具有负担能力,并且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因为如子女对祖父母还具有赡养能力的,则孙女对祖父母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如今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老人的赡养问题已然是一大社会问题,老人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通过以房换养老,都不失为解决赡养问题的举措。像本案中孙女接受了拆迁份额,却没有对陆某进行赡养的义务,陆某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了赠与,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也使自己后续的晚年生活有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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