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因为平时和女儿分局两次,聚少离多。女儿不在的日子里,老人都是由侄女照顾的,老人对于侄女的照顾也是很感动,便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留给了侄女。在老人去世后,侄女拿着遗嘱想将房屋卖掉,却被老人的女儿拒绝了,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家住上海的袁某因女儿在北京生活,而和女儿聚少离多。尤其是在妻子去世后,袁某更是几乎没去北京看过女儿了。袁某某不在的这些年里,一直是侄女袁某1(化名)在负责照顾袁某,不是女儿胜似女儿,所以对于侄女袁某1的默默付出,袁某也是一直记在心里,特别是后来袁某为了出行方便,想把自己原本在六楼的房子置换成一楼时,虽然女儿袁某某在购置房屋时提供了资金帮助,但卖房、买房以及把新房登记在袁某与袁某某两人名下的整个过程却都是由侄女袁某1帮着处理的,而女儿袁某某只是在回来配合办理手续时闪现过一次。再后来,袁某生病几次住院,都是袁某1在忙前忙后,期间袁某某以工作忙为由只来探望过一次,其余就通过电话问上几句。一开始袁某面对女儿袁某某如此凉薄的态度还只是将自己的不满压在心里,但后来袁某主动给袁某某打过几次电话,可没说几句就被袁某某挂断,袁某不仅因此被彻底伤透,同时也促使他做出了新的决定。没过多久,袁某将一份在他朋友见证下拟好的遗嘱交给了侄女袁某1,写明在自己离世后,属于他那部分的房屋产权由自己的侄女袁某1来继承,以感谢袁某1这些年来的悉心照料。只是立完遗嘱后,袁某在接下里的几年里,身体开始一天不如一天,不仅被查出脑萎缩,记忆力也开始衰退,直到前不久离开了人世。袁某去世后,得知消息的袁某某回来后没待几天,就向堂姐袁某1提出要把父亲的房子卖掉。这时袁某1拿出了叔叔袁某留下的遗嘱,想让袁某某知晓叔叔的决定。看完遗嘱的袁某某先是翻脸,再是否认,她认为父亲当时头脑意识不清,同时文化程度又低,所以这份遗嘱并不可信;另外,袁某某称房子的产权证上虽是她和父亲两人的名字,但实际购房中她出资更多,所以自己的份额应该占到九成。双方也因此陷入了僵局。
问题1:袁某1是否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上海遗产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袁某1 作为袁某的侄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袁某立遗嘱将房屋留给袁某1的行为是属于遗赠。对于遗赠,《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袁某1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相应的同意或拒绝遗赠的意思表示,这可以向袁某某表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确认,超过法定期限的,袁某1就会被视为放弃遗赠,不再享有继承权。
问题2:该纠纷的遗嘱是否有效?
上海遗产律师回答到:《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袁某所立下的遗嘱是属于自书遗嘱,在满足基本的格式要求的前提下,该遗嘱还应当是出自袁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若在立遗嘱的时候,袁某已经出于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那么该遗嘱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因此,对于袁某1能否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房屋的份额,一方面需要看遗嘱是否有效,另一方面需要看袁某1是否有相应的继承权。
问题3:该纠纷中的房屋,若当事人诉至法院的,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会如何划分?
律师表示:本案中的房屋由袁某和袁某某共同所有,对于房屋的份额,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基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的出资情况,认定双方对房屋所占的份额。由于袁某和袁某某之间是父女关系,是有共有基础的,若袁某1确定可以继承袁某的房屋份额,则法院会认定该房屋归袁某某所有,但需要按照份额对袁某1支付相应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