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一家美容机构做了医疗美容付了4.4万后,后悔了,于是想了个歪招。女子拿着一袋冥币到美容机构,希望机构把上次付的钱给自己退回到银行卡,自己再用现金付,机构同意后该女子便将冥币付了,机构工作人员察觉被骗后报了警,最终该女子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公诉。
李某花巨资在某商厦的一家医疗美容机构购买并当场接受了祛皱、填充眼袋等医美服务。回到家后,李某开始懊悔自己的冲动消费,觉得被忽悠了,便想着把已经刷卡出去的美容费再“刷”回来。于是,李某和工作人员约好来到美容机构复诊,工作人员十分热情地接待了她。她告诉工作人员家里人要查她的银行流水,可不可以把自己上次刷卡消费的一笔4.4万元退给她,她今天拿了等额的现金过来,说着她还让工作人员看了看自己随身携带的拎袋,若隐若现露出5沓百元“人民币”。因为李某上次的大手笔消费,工作人员不敢得罪了这位“财神爷”,便立马请示财务总监同意后,让财务人员立即打款4.4万元到了李某的银行账户里,并按照李某的要求,打款备注一栏注明退回4.4万元。成功“骗”回4.4万元后,李某便佯装接电话,边打边下楼,离开了商厦。李某走后,工作人员提着李某留下的拎袋,把现金上交财务充账,结果发现除了2张百元的真币外,用塑料袋和废报纸包裹的5沓都是冥币!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李某,而李某拒接电话,拒绝归还钱款。美容机构遂选择了报案。李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用冥币骗取4.4万元的事实,但是认为自己就是要拿这些冥币来拿回自己付的消费款,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经教育,李某最终认罪认罚,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款项,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问题1: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为人以行为使受害人相信某一事实,并且受害人基于此,向行为人给付了财物,行为人因此获得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李某通过欺骗美容机构工作人员,在获得银行转账后,用冥币支付给美容机构,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问题2:李某认为自己拿回自己的消费款不构成犯罪,是否合理?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货币具有“占有即所有”的特殊性,在货币完成交付后,其所有权便发生了转移,在李某将钱转给美容机构后,这笔钱就属于美容机构,而不是李某自认为的属于自己的消费款。美容机构将其转回给李某,这笔钱虽然名义上李某的消费款,但是在法律性质上,由于货币具有种类物的性质,该笔钱不是原来所有权归属于李某的那笔钱。
问题3:李某认为美容机构收费不合理,是否可以采取别的措施?
律师指出:李某以冥币换取消费款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由于金额较大,因此属于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行为当然不可取。李某认为美容机构不合理,其实首先可以和美容机构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协商不成后,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来解决,若美容机构确实存在不合理收费之处,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是可以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