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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房产证上多了继母,还有同母异父的哥哥来分房
发布时间:2022-02-19 18:19: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84 ℃

李某在父母相继离世后,处理父母留下的房子的时候,发现这套房子涉及到多人,不仅仅有自己的继母,还有自己“同母异父”的哥哥,而这套房屋登记在父亲和继母的名下,那么这套房屋是否涉及遗产继承的问题?李某是否有权继承房屋的份额?

母亲去世后,房产证上多了继母,还有同母异父的哥哥来分房

在这之前,李某从不知道母亲除了与父亲的这段婚姻外,在老家还有过一段婚史。只不过李某的母亲与父亲结婚后便与老家再无往来,一直到二十多年前因突发心脏病离世。在李某母亲走后的第三年,李某的父亲与一位姓蔡的阿姨重新组建了家庭,但去年年底李某的父亲也因病去世,李某这才着手处理他们留下的房子。这套房屋起初只是一套由李某母亲的工作单位分给两人居住的公房,后来当公房可以购买产权时,李某父母就将这套房子买成了产权房。当时办房产证都是由李某的父亲一人完成,产权证上也只写了父亲一人的名字。可如今,李某在处理父母遗产时才发现房子的产权证上除了父亲,还加上了蔡阿姨的名字。而且蔡阿姨还拿出一个所谓的遗嘱录音,要求眼下就应该按照李某父亲在录音中嘱咐的来处理这套房子。录音是一段多人的对话内容,当中包括李某的父亲。当李某父亲被询问到之后处理房子和财产的事,李某的父亲一开始说房子要留给李某和蔡阿姨,但有人指出李某父亲这样的处理欠妥,应当给蔡阿姨留个养老的地方后,李某的父亲改变了之前的说法,决定把房子给蔡阿姨居住,直到蔡阿姨离世后才能处置该房屋,房屋由李某和蔡阿姨的儿子共同继承,售房款两人各半。当李某操办父亲丧事,把消息通知给老家的亲戚后,突然又冒出一个人自称是李某同母异父的哥哥,要求继承李某母亲的遗产。他还拿出了一份写有李某母亲名字的离婚判决书,说自己就是李某母亲第一段婚姻的孩子。但对于这件事,李某从未听说过。另一头的蔡阿姨却表示她知道此事,李某父亲曾向她提到过,只是这个孩子并非李某母亲与前夫所生,而是前夫与别人的孩子,这也是李某母亲最后选择离婚来到上海的原因之一。那么,目前这套房子究竟该怎么分呢?

问题1:本案中李某指出该房屋是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那么之后李某父亲将蔡阿姨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李某对这套房屋是否还有继承权?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的房屋若确实为李某父母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那么该房屋就属于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李某母亲去世后,该房屋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就成为遗产,在李某母亲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该二分之一的房屋份额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李某享有法定继承权。而在李某父亲将蔡阿姨的名字加入到房产登记上后,房屋剩下的二分之一就由李某父亲和蔡阿姨共有,在李某父亲去世后,其所以的房屋份额又应当作为遗产,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若按法定继承分割的,则李某同样享有法定继承权。

问题2:本案中的遗嘱是否有效?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民法典》1137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该条规定对录音遗嘱进行了规定,要认定本案中李某父亲留下的这份录音是否能作为录音遗嘱,就应当满足见证人、记录和日期等形式上的要求,如不能满足这些条件的,则该录音就不能作为遗嘱。

问题3:后来出现的自称是李某同母异父的哥哥是否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李某的这位哥哥如果是李某母亲和前夫亲生的,则享有法定继承权;若不是李某母亲亲生的,而是李某母亲的继子,那么就需要看是否和李某母亲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形成扶养关系的前提下,李某母亲的这位继子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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