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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强行通过电动门摔倒后死亡,家属状告物业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2-02-21 18:21:5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71 ℃

南京一名老汉骑着电动车准备出小区,但却选择在电动门缓缓关闭的时候强行通过电动门,结果连人带车被带倒。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后因休克而死亡,家属认为物业存在着过错,因此将小区的物业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60多万,但是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男子骑车强行通过电动门摔倒后死亡,家属状告物业被法院驳回

2020年6月11日中午,一女子骑电动车出小区门,物业保安打开电动门让女子通过,在电动门缓缓关闭的时候,业主陆某突然骑电动车通过电动门,被电动门连车带人一起带倒在地,后被送到医院入院治疗。陆某入院诊断为多处骨折等,出院后,陆某又因身体不适多次住院治疗。2020年8月29日中午1点,陆某因脓毒症休克在医院死亡。2020年11月,陆某的亲属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4万余元。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案涉小区电动门并没有质量问题,陆某在出门前并没有按下电动门的按钮开门或者请物业安保帮忙开门,而是抢在电动门未关闭前强行骑车通过,结果被电动门带倒。陆某被电动门带倒是他违反电动门的使用方法所致,自身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对于入住小区的人员不存在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且事发时电动门从开门到关门的时间短暂,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在事发时迅速做出反应,给骑电动车强行通过电动门的陆某开门,显然过于苛责,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存在其他过错致陆某受伤,因此他们主张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问题1:本案中家属认为小区物业需要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的物业对于其管辖范围的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从人员配置到设备安置等方面,都应当确保小区业主的基本安全,本案中陆某的家属认为小区物业正是没有尽到此种安全保障的义务。

问题2:法院为何没有支持陆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上海律师解释道:小区物业确实需要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合理限度的,受害人在主张损害赔偿的事实,应当是基于其遭受损害的事实,在这个事实下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为社会一般价值判决所认同的。本案中陆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知道电动门开关的方式,其采用强行出门的方式,是物业管理人员也难以预料到的,最终导致的损害结果应当是陆某自己的过错,小区的物业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3:从本案的角度入手,我们应如何正确的看待“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提醒:“安全保障义务”所涵盖和涉及的具体内容是不能为法律所完全列举的,当事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决定着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这需要从个案出发,结合不同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作出判断,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考虑安全保障义务在不同客观情况下的判断和认定标准,进而审查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了此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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