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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合同后交了定金,卖家却以房屋升值坐地起价涨5万
    发布时间:2022-03-01 18:01: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02 ℃

    众所周知,房屋的价格是会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且往往可能是变化幅度挺大。这不,一卖家在和买家签订了二手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房屋价格就上涨了,卖家坐地起价要买家再加五万,买家自然是不愿意,最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卖家也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签合同后交了定金,卖家却以房屋升值坐地起价涨5万

    2019年,纪某出于刚需,想要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在将自己原有房屋卖出后,纪某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刘某的房子,最终敲定纪某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的房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纪某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

    两个月后,纪某终于办齐了各项手续,而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也如期而至。然而刘某却提出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卖,不然双方就解除合同。白纸黑字的合同签了,定金交了,房款也准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卖方却违约了,这个变故让纪某措手不及。纪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万元,合计35万元。庭审中,刘某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与妻子蓝某的共有财产,自己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蓝某同意,现蓝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自然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纪某5万元定金。经纪某申请,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某依约向刘某支付定金后,刘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因刘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某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某不履行合同义务,纪某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某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某损失1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纪某定金5万元并赔偿纪某损失18万元,共计23万元。

    问题1:本案中刘某为何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刘某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提出纪某要增加购房款,否则就不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家纪某无法如约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刘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故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问题2:在本案中,刘某为何不用返还双倍的定金给纪某?

    律师解释道: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刘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在其违约的情况下,应当返还双倍的定金给纪某,但是再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即在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的情况下,择其一,本案中既然选择了违约金,那么定金就只需如数返还,而不需要双倍返还。

    问题3:本案中刘某以房屋的出售没有经过自己的妻子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回答到:即使本案中的房屋确实为刘某和其妻子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在出售该房屋的时候没有经过蓝某的同意,构成无权处分,在现行《民法典》的规定下,原《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被删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在没有无效是由的情况下,该合同系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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