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某小区的一名业主,找到一家装修公司,想装修下房屋,却因本已商定好的装修方式产生分歧而与装修公司闹掰,这名业主不仅不掏设计费,还用原装修公司的图纸找到另一家装修公司做装修。装修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业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不久前,顾某找到装修公司商谈房屋装修事宜。该装修公司明确告知顾某,其是做“包工包料包设计”的,双方确立合作意向,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两个月的时间里,双方就案涉房屋装修设计进行多次沟通,该公司根据顾某的构想对设计图进行了多次修改。顾某多次向该公司表示,设计图先全部弄好,没有问题的话,就可以按图施工了。然而,当该公司将房屋设计平面布置图实际交付给顾某后,顾某对设计方案予以认可,但却要求对方以“包清工”,即装修户自己购买材料,找装修公司或装修队伍来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式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公司不同意,后来顾某另找他人以包清工方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案涉房屋设计平面布置图系该公司委托他人制作,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为此该公司起诉要求顾某支付设计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与该装修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关于房屋装饰装修是有一定合意的。该公司的目的是与之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为顾某的房屋进行包工包料装修。顾某在明知对方目的的情况下让其进行装修设计,而该公司也根据顾某的构想委托他人制图、并进行多次修改,为此付出了相应成本。顾某在取得相应图纸后却向对方提出包清工的合作方式,最终导致双方未签订装饰装修合同。而且,顾某后来又委托他人以包清工的方式对其房屋进行了装修。不难看出,顾某始终以订立包清工装修合同为目的,但其故意隐瞒,未在一开始或出图之前提出,反而在拿到图纸之后提出上述意向,造成了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因此顾某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问题1: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条规定是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而相信合同会成立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造成该损失的有过失的一方缔约人需要全部予以承担。
问题2:本案中顾某为何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指出:从上述法条的规定以及本案的案情来看,顾某和装修合同在之前有意签订合同,但后来顾某已经另行找了他人以包清工方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导致合同未能签订。但是,设计图却还是用原装修公司的,而该设计图是原装修公司委托他人制作的,支付了相应的设计费,因此原装修公司是有一定损失的。在顾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赔付这一笔设计费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问题3: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什么?
律师提示: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会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缔约过失的范围,而且通过恶意签订合同来故意加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第二种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虛假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效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而不告知对方,导致合同最终未能签订,造成对方产生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三种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的过失,使对方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已经成立的,因此造成损失的,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的情形是属于第三种,顾某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