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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之间为套贷款而虚假买卖房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2-03-17 17:17:1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13 ℃

    一对夫妻为了套取贷款而虚构房屋买卖的事实,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而随着两人因此产生矛盾,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当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上海房屋纠纷律师表示到,法律虽然不禁止夫妻之间买卖或者赠与房屋,但是假借房屋买卖之名,行房屋赠与之实,来谋取一些利益的,房屋买卖的行为因为欠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原告周某诉称:其与被告魏某结婚前拥有涉案房屋一套,结婚后因创业需要资金,且魏某的身份可以获得银行低息贷款,便与魏某商议后,以套取银行低息贷款为目的,与魏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魏某名下,并以魏某名义、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取得了银行低息贷款80万元。周某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魏某未偿还贷款也没有支付购房款,办理过户的所有税费及贷款的各种费用均由周某承担,同时房屋也一直实际由周某及其父母占有使用。双方签订虚假《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意图是获取银行低息贷款,该行为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被告魏某辩称,该房屋是周某对其的赠与,买卖过程中有周某向其赠与房屋的成分和利用房屋贷款的客观要求,但当时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买卖房屋,不禁止利用买卖房屋贷款,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周某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房屋贷款80万元已经交给周某使用,因此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魏某作为购房人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且周某与魏某均认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将诉争房屋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另一方面,现该房屋的房产证书由周某的父母保管,该房屋由周某及其父母占有使用,对此,魏某作为房屋买受人未能予以合理解释。诉讼中,魏某虽抗辩称周某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向其赠与诉争房屋,但双方赠与关系是否成立均不改变双方没有买卖诉争房屋意思表示的事实,故法院对魏某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周某与魏某没有买卖诉争房屋的真实意思,其二人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诉争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周某名下。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认为: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周某与魏某在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之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虚假的动机,应当直接被认定为无效,已经完成的过户登记也应当重新进行变更。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沪律网指出:基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掩盖的为“非法目的”的情况下,合同才能被认定无效,但是如何认定“非法目的”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而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只要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管掩盖的是否为非法目的,该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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