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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婚时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债权人起诉撤销赠与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3-19 17:19:1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63 ℃

债务人面对已经到期的债务,在没有其他财产偿还的情况下,将唯一的房屋赠与给了自己的儿子,那么债权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对该房屋的赠与行为,以此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梁某某系两被告的儿子;两被告共有涉案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两被告登记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姻期间购有的房屋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权归儿子梁某某所有,男女双方自愿放弃分配。经法院审理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被告王某结欠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的事实,已由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被告王某在明知应归还原告借款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其儿子梁某某并办理过户手续,现被告王某又无其它财产用以偿还上述债务,致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事实上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原告对该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法享有撤销权,故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诉房屋赠与约定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王某在明知自己除了房屋以外没有其他财产用于清偿对原告的债务的情况下,将唯一的房屋以离婚协议的方式赠与给了自己的儿子,由于是赠与,因为王某的儿子也不能算是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撤销被告王某此种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沪律网提示: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行使造成损害,这里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当然也包括了直接将财产赠与给他人,债权人在此情况下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让或赠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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