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结婚十多年之后,丈夫才通过亲子鉴定得知两个儿子居然都不是自己亲生的,气愤之下,其将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对自己进行赔偿。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女方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属于婚姻中的重大过错,应当在离婚时对无过错的男方进行赔偿。
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婚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婚前和婚后张某长期在外务工,一心指望陈某和孩子在家过得更好,所挣的钱也全部交给陈某。后来,张某回到家后风闻俩儿子并非自己亲生,综合陈某对自己的态度和各方面迹象,遂带俩儿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两个儿子和张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得知鉴定意见,张某羞愤交加、万分痛苦,遂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陈某长期分居两地工作,缺乏夫妻之间的有效沟通交流,感情日渐淡薄,且陈某在婚内生育非张某的亲子。现双方都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隐瞒张某与俩小孩非父子关系的事实,进而使张某对俩小孩进行了抚养。陈某与婚外异性生育俩子,且对张某隐瞒了事实,陈某的过错行为一方面导致张某对非亲生子尽了抚养义务,一方面又必然给张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判决张某与陈某离婚,陈某返还张某对俩儿子支付数年的抚养费8万元,并支付张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本案中,陈某故意隐瞒了两个儿子不是张某亲生的事实,对于张某而言,无疑是巨大的伤害,因此在张某认为两人感情已经破裂从而起诉离婚的时候,陈某应当补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以及这些年抚养两个儿子的费用补偿。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沪律网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并不能成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无过错方只能依据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在其正式生效以后,此种情形也将成为无过错方可直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