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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闹离婚,婆婆状告两人返还购房款
发布时间:2022-03-23 17:23:1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17 ℃

在儿子结婚的时候,婆婆为了儿子儿媳买房,而帮儿子和儿媳交了一笔房屋的首付款,随后又给儿媳转了一笔钱,如今儿子和儿媳已经在法院闹离婚,婆婆便将两人都告上了法院,表示自己当时是借钱给儿子儿媳的,两人应当偿还自己。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到在婚姻中的财产转让的行为很难区分是赠与还是借贷,因此即便是亲人,在涉及大额书目的财产时,也应当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

黄某与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登记后的第二天,两人便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当日,作为婆婆的原告徐某,为表示关心,便为二被告交纳了12万元的首付款;此后第8天,婆婆又往儿媳妇张某的银行卡里转账6万元。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结婚后,二被告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乃至殴打。伤心之下,儿媳妇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黄某离婚,现该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作为婆婆的原告徐某不希望儿子和儿媳妇离婚,想维持二人的婚姻关系,但看到儿媳真的闹离婚,并把儿子告上法庭,伤心难过。气愤之下,便以民间借贷为由也诉至法院,要求儿子黄某和儿媳妇张某共同偿还自己借给二人的18万元债务。在诉讼中,原告徐某诉称,12万元是借给二被告的,另外6万元也是借给二被告,但这6万元用于了二被告交纳契税及维修基金等。但被告张某辩称,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无借款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先期的12元属于赠予二被告,另外6万元系原告给付自己的彩礼,而非原告主张的借款。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二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或欠条,仅提供了原告给被告张某转款的凭证及给开发商转款交房款的凭证,而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转款存在多种可能性,现被告张某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且二被告购置房产系在登记结婚之后,原告为其交纳首付款12万元的行为亦在二被告结婚登记之后,应视为赠与。而二被告离婚案件正处于审理阶段,现原告主张借款,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故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的两笔钱属于借贷关系,而且从一般的观点来看,原告在两被告结婚后才转账,往往是对夫妻两人的赠与,而非借贷,因此在当前,法院是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沪律网指出:夫妻结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通过转账的方式等帮助夫妻购买房屋的,在没有特别指明该转账是属于对夫妻一方的赠与或者是借给夫妻两人时,该转账应当视为是对夫妻两人的共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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