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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人寿保险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2-03-25 17:25: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34 ℃

夫妻一方在婚内购买的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前尚未到期,那么在离婚后,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呢?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到,该分红型人寿保险作为一种理财的项目,应当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否到期,男女一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都可以主张分割。

2012年1月,蒋某投保了某分红型人寿保险,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45000元,到期保险金额为48510元;2013年2月,蒋某又购买了一份某分红型人寿保险,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19674.9元,到期保险金额为21000元。两份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蒋某。两份保单基本保险费为64593元,到期保单现金价值为69510元。截止2016年3月底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为63020.69元。2015年4月,王某和蒋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没有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

那么,在本案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如何计算。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该分红型认购保险购买的时间是在蒋某和王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应当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在王某起诉时,两份保险都还没有到期,因此法院可以判决蒋某将两份保险的现金价值分一半给王某,那么到保险到期时,所获收益就归蒋某一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沪律网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内所购买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是现值的财产还是将来获得价值的财产,都属于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是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同时兼顾出资的情况、离婚的原因等因素进行适当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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