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结婚一年多,却一直拒绝和丈夫同居,丈夫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法院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当夫妻之间的矛盾确实已经达到了无法解决和缓和的程度,并且夫妻感情已经极为薄弱的,那么法院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
王某和其妻赵某经人介绍认识。在短暂的了解之后,双方家里都比较满意,不到两个星期就按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随后,王某和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赵某就来到王某家与王某共同生活。一年后,赵某独自外出打工,从此与王某再无联系。半年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在庭审中王某称,从认识赵某到现在,双方从来没有同房,在结婚前以为赵某比较原则,也就没有强求。结婚后赵某仍然拒绝与其同房,王某怀疑赵某可能存在生理上或心理上的问题,可赵某拒不去医院接受检查或治疗,双方为此还发生过争吵。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还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同时,考虑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未共同生育小孩,且现在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王某和赵某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王某和赵某之间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在结婚后也没有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两人也是聚少离多,王某最终选择起诉离婚,也是证明了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不能挽回的余地,因此法院是应当判决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夫妻在结婚后没有同房或者是没有夫妻生活,虽然不是法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但是当这一事实严重影响到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双方产生严重的矛盾时,法院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