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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忠诚协议后妻子患上性病,丈夫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22-03-31 17:31:1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17 ℃

一对夫妻在结婚后签订了忠诚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如果出轨的,那么就需要在离婚时净身出户,不久后妻子患上了梅毒,丈夫认为妻子肯定是出轨了,因此拿着忠诚协议到法院去起诉离婚,并且主张自己能获得全部的财产。上海离婚律师结合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指出,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因为男方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女方确实存在出轨的事实,所以最终在财产分割时女方也可以获得部分财产。

王某与李某两人系夫妻,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王某与李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出轨,出轨方即自动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协议特别注明:“出轨即捉奸在床”。不久后,李某经医院诊断患有梅毒。王某认为自己未患梅毒,推断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以李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决夫妻全部财产归自己所有,并由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期间,王某增加要求李某支付其医疗费43.5元,合伙服装店退款3.42万元归其所以两项请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两人均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支持王某与李某离婚。王某以李某违背夫妻忠诚协议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分得全部夫妻财产,但该协议系无效协议,不予确认。鉴于李某身患梅毒,且不能对患该病作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存在一定过错,酌定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按6:4进行分配,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二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系对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惩罚性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虽患有梅毒,但是不能据此证明其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所以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净身出户情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李某患梅毒且未对王某作出合理的解释,导致夫妻关系因此问题而恶化,一审据此判决王某酌情多分并无不当。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虽然李某患上了梅毒,但是王某并不能举证证明李某系因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染上了梅毒,不过王某和李某之间确实因为李某患上梅毒而感情破裂,李某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当在离婚时少分财产。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沪律网提示: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书面化和具体化,因为在当前《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下,夫妻一方若只是出轨,则无过错的另一方是不能依据第46条来主张损害赔偿的,因此忠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最大化地保护无过错的夫妻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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