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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按揭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2-03-04 17:04:1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95 ℃

夫妻一方在婚前出首付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在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该房屋在夫妻两人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表示到,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就该房屋的归属达成协议,若不能达成协议的,那么该房屋应当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应当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理进行相应的补偿。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并育有一女。结婚前,由吴某及家人花费了首付10万余元购买了房屋一套(总价款为30 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下吴某一人名下。陈某及家人则提供了同等价值的家用电器、首饰等嫁妆。婚后不久,吴某染上了赌博和酗酒的毛病,不仅花光了家里的积蓄和女方的嫁妆,并欠下大量的赌债,而且还经常酒后殴打妻女。为了帮助陈某维系家庭,陈某父母多次给陈某钱款以贴补家庭开支,而按揭房屋的贷款也一直由陈某一人偿还。后陈某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提出要求女儿的监护权。经审理查明:(1)吴某无固定生活来源,而且欠下了赌债5余万元;(2)女儿强烈要求与母亲一起生活;(3)涉案房屋是两人唯一的财产,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 4年多,共10万多元,现市场价约为60万元。那么,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呢?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涉案房屋的首付为吴某及其家人支出,房屋产权登记也登记在吴某一人的名下,因此如果吴某和陈某就该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那么该房屋应当视为属于吴某的个人财产,但是陈某在婚后为偿还房屋贷款的支出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沪律网提示:结婚前夫妻一方已经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的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该房屋应当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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