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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变更已满十周岁的子女的抚养关系,需要尊重子女的意愿
发布时间:2022-04-02 19:02: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16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经法院判决,两人的女儿由男方抚养,但是在离婚后,女儿实际上跟随母亲生活的时间更长,在女儿年满十周岁以后,女方向法院起诉男方,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法院在结合女儿的意愿基础上判决准予变更抚养关系。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表示到,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当从保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因此子女自身的意愿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父母离婚后变更已满十周岁的子女的抚养关系,需要尊重子女的意愿

2003年,阿荣和小梅(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共同成立了一个家庭。2004年11月小梅生下孩子小明。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小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阿荣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男孩小明由阿荣负责抚养,但小孩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2011年6月11日前小梅需将小孩送回给阿荣抚养。调解离婚后,小明一直跟随母亲小梅生活至今,小梅也未按协议约定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小明送回给阿荣抚养。2014年9月,小梅以方便小明学习与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小明由其继续抚养。据小梅讲述,离婚后小明一直由自己护理,从出生至今都是自己负责小孩的一切,现在小明不认识自己的父亲,说不想跟陌生人一起生活,只想跟妈妈一起生活,为了小明身心健康着想,才想通过法律途径继续抚养小明。接到法院的传票后,阿荣提出不同意变更小明由小梅抚养。阿荣认为小梅在经济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将小明由自己抚养也有利于减轻小梅的经济压力。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荣和小梅离婚时虽确定小孩小明由阿荣抚养,但离婚后小明实际一直随小梅共同生活。小孩现已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小梅生活,小梅又有抚养能力,遂作出判决,阿荣和小梅婚生小孩小明变更由小梅抚养,并由小梅独立承担小孩抚养费。判决作出后,阿荣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争议的焦点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应予变更这一问题进行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离婚时虽协议小明由阿荣负责抚养,小明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但小明实际上此后一直随小梅共同生活。现小明已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小梅生活;而小梅有工作有住所,具备抚养能力。因此,小梅诉请变更小孩抚养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阿荣和小梅在离婚时虽然经法院判决小明由阿荣抚养,但是在离婚后小明跟随小梅共同生活的时间更长,而且如今小明已经年满十周岁,具备了基本的判断能力,其也愿意继续跟随小梅生活,因此小梅可以获得小明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沪律网指出:基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或母在离婚后若要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子女如果已经年满十周岁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参照子女的意愿,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所规定的父母在离婚时,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则也要尊重其意愿,两者实际上都是为了最大化地保护好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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