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后,女儿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则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父亲以母亲没有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为由,拒绝母亲对女儿的探望。女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的探望权,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表示到,探望权的行使并不能因为抚养费没有支付而遭到阻碍,这对于子女的成长是不利的。
郑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因婚后感情不和,多有争执。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张某直接抚养,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60元。离婚后,张某以郑某未给付女儿抚养费为由,拒绝其对女儿进行探望。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其每月探望婚生女两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作为母亲,有探望女儿的法定权利,且探望权的合理行使能够加强母女之间的亲情交流,使子女获得父母的完整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对原告郑某的合理探望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探望方式,应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确定,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给其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郑某的探望次数不应过于频繁,以叁个月探望一次为宜。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郑某虽然没有给付女儿的抚养费,但是其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阻碍,张某以此为由拒绝郑某探望女儿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所以张某应当配合郑某探望女儿。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沪律网指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即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只有在探望会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能中止,正常情况下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得到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