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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年后男子起诉前妻重新分割房产,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2-04-08 19:08: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23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私下约定两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在十年后,男方却反悔了,把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产,他的理由是对于该房产的分割没有正式地记录在民政局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那么男方的这一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尽管对于房产的分割没有被纳入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但也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相关房产应当按照约定来进行分割。

吴某与妻子秦某结婚二十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因种种原因,男方要求离婚,并同意将所有房产留给女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十年之后,男方却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当年离婚时没有处理的一套房产。女方收到传票后非常愤怒,认为这套房产当时已经通过协议归于女方了。男方则认为,虽然该套房产在两人自行制作的离婚协议上,写明了权属归于女方,但是在民政部门正式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并没有写明,没有得到正式的确认,所以仍然需要重新分配。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吴某与秦某所说都是事实,那为什么该房产的分割没有记录在案呢?原来,当年两人共同奋斗,有了一些积蓄之后就购买了部分房产。但离婚时,案涉房产尚未办理好产权证。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本案中男女双方均对于该处房产的权属,在离婚时有明确约定,虽未列入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书,但未列明的原因并非遗漏,而是该处房产因当时未取得产权证不符合民政部门可处理不动产范围。因此,法院尊重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对该处房产归属的明确协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对于相关的房产分割没有记录在财产分割协议上,但是确实存在着明确的约定,并且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因此涉案房产应当如约进行分割,男方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是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财产分割协议,尽管没有登记在民政部门的财产分割协议上,其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财产也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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