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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过低,母亲以女儿名义起诉前夫
发布时间:2022-04-11 19:1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75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个月需要支付抚养费,几年后,因为女儿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开支增加,母亲一个人抚养女儿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因此便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前夫,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要必要的情况下,是应当增加的,以满足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

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过低,母亲以女儿名义起诉前夫

马某与宋某原本是一对夫妻,婚后生一女马某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宋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几年后,因马某某的生活和学生费用多大幅增加,宋某觉得原先协议约定的300元抚养费已经难以维持,故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告马某某诉称:协议签订后,被告马某并未按时足额支付,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拖欠原告抚养费3500元。另外原告现已上幼儿园,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大幅增加,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已经远远不够原告生活学习。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500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拖欠抚养费长达十多月,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严重损害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请求支付拖欠的3500元抚养费,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与宋某协议离婚尚在两年之前,现原告已在幼儿园入学,原来约定的抚养费明显不足以维持原告的生活和学习,被告虽与宋某离婚时有约定,但并不妨碍原告在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对于原告增加抚养费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长期从事服装加工,其辩称无固定收入,在抚养费给付上应当按照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故原告请求数额过高,应以每月1000元为妥。遂依法判决: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拖欠原告马某某抚养费3500元;并此后每月给付原告马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马某某能够独立生活止。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随着马某某的长大,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上的开支不断增加,马某原定的所要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已经不足以满足马某某的正常生活所需,因此马某某有权起诉马某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但是增加的数额应当在马某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之内。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确定的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并是一成不变的,子女在客观情况改变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起诉需要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但是增加的数额应当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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