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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赠与给亲生女儿的房屋再婚后又赠与给继女
发布时间:2022-04-14 19:14: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78 ℃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书的方式约定婚内的房屋归女儿所有,但是男方在再婚后,又将该房屋赠与给了继女,亲生女儿得知后要求父亲撤销该赠与,那么她的理由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结合本案的情形来看,即便房屋没有过户到亲生女儿名下,但是基于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亲生女儿实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父亲将房屋赠与给继女的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

离婚时约定赠与给亲生女儿的房屋再婚后又赠与给继女

詹某和于某原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小詹,现已成年并参加工作。随后,詹某和于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现有位于某小区三层小楼一幢,暂由詹某居住,房屋所有权归小詹一人。随后,詹某再婚,与再婚妻子刘某、继女小游共同居住于上述房屋中,同年,詹某与继女小游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詹某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继女小游。小詹得知后要求父亲詹某撤销该赠与合同,詹某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人变更手续,小詹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为由拒绝。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在本案中,詹某和于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小詹,因此即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詹某也没有权利将房屋赠与给小游,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小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房屋的赠与,并要求詹某配合自己完成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任何一方也没有在离婚后的一年之内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那么该财产分割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其中的条款对于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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