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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经公证,房屋赠与给儿子后不可撤销
发布时间:2022-04-17 19:17: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73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给了儿子,并且就离婚协议做了公证,在离婚后,女方拒绝配合儿子完成过户登记,男方因此将前妻告上了法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实际上无论离婚协议书是否经过公证,只要是真实有效的,那么男女任何一方就不能拒绝履行其中的财产分割所涉及的义务。

离婚协议经公证,房屋赠与给儿子后不可撤销

黄某某与前妻余某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儿子黄某所有。同日,两人就该《离婚协议》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此后,黄某某与余某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来,黄某某与余某办理复婚登记,但是好景不长,两人在生活三年后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上述一套房屋仍然归儿子黄某所有,该房屋名下的剩余按揭贷款由黄某某负责偿还。同日,当地公证处就上述协议出具《公证书》。此后,黄某某与余某办理离婚登记。黄某某将房屋抵押贷款还清后,注销了抵押。

另外,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一直在黄某某处保管,余某却以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一份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余某。黄某某抵押贷款注销后,要求余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至儿子黄某名下,余某不予配合。为此,原告黄某某遂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余某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余某辩称,离婚协议对涉案房屋的处理系可以撤销赠与条款。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婚生儿子黄某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被告余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之请求。法院认为,男方黄某某与女方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第三人黄某所有,该赠与约定并无不当。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中离婚协议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便涉案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仍可认定该协议中对第三人黄某的赠与不可撤销,《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应全面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被告余某提出赠与条款可以撤销的辩称,应当不予采纳。现原告黄某某以协议签订方和第三人黄某以系涉案房产的受赠人,均提出涉案房产过户至第三人黄某名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离婚协议》已经经过了公证,这进一步证实了该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并且被告也不能举证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事实,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儿子的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一份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在男女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就开始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只要任何一方没有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之内向法院证明对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事实,那么该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就是一直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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