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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要履行
    发布时间:2022-04-20 19:20: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02 ℃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两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和居住,但是在离婚后,男方拒绝搬出房屋,甚至还严重扰乱了女方的生活,女方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男方需要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尽快搬出房屋。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醒到,在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对于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

    刘某与卢某原系夫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如今因履行离婚协议书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将卢某诉至法院。刘某称,双方离婚时约定,涉诉房产系双方婚后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归自己所有。签订离婚协议后于60天之内双方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姓名,由卢某变更为自己;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到自己名下。此外,协议另约定,自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卢某须搬出现住址。现双方已登记离婚,但卢某不讲诚信,至今以各种理由不搬出住房,还多次带着他的朋友和亲属来此房屋内居住,严重扰乱了自己的正常生活,给自己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卢某七日内从诉争房屋搬出。卢某辩称,自己不认可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刘某通过偷梁换柱、欺骗的手段骗取自己签订的,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显示公平,自己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而且诉争房屋是属于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刘某所有违反了军事法律法规,属部分无效。如果让自己腾退,执行协议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没有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刘某与卢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双方于签订《离婚协议书》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离婚协议书》属有效协议,对刘某、卢某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居住,而且还约定卢某自《离婚协议书》生效后搬出,故现刘某要求卢某搬出之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搬出时间,法院将根据查明事实酌情判处。卢某关于《离婚协议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刘某采用欺诈方式骗其签订的,而且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其有权变更或撤销之相关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定卢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从诉争房屋内搬出。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卢某所诉称的其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的事实,因没有进行充分的举证证明,所以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视为合法有效,卢某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搬出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对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若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其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就生效,除非在这之后的一年时间内,其中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另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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