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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隐瞒已婚的事实再婚,被判刑且赔偿离婚
发布时间:2022-04-26 19:26: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32 ℃

一个女子在结婚后远走他乡,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又和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还登记结婚,生育了一个女儿,后被丈夫找上门,女子重婚的事实才被揭晓,女子也因此和现任丈夫离婚并赔偿原配丈夫经济损失,还被判处了刑罚。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到:重婚的行为不仅是对夫妻感情的不忠诚,违背了《婚姻法》,而且也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婚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和雷某某登记结婚后又与赵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名女孩后,与赵某某登记结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雷某某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雷某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赵某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后又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王某某在已经配偶雷某某的情况下,又与赵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还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王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且也触犯了《刑法》中的重婚罪,因此既要对雷某某进行赔偿,又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沪律网提示:在本案中,王某某和雷某某没有离婚,王某某对雷某某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基于《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的赔偿,因此如果王某某和雷某某最终离婚的,那么雷某某仍然可以王某某重婚为由诉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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