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有疾病后,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丈夫却对其不闻不问,和妻子断绝联系后甚至提出了离婚,妻子无奈之下将丈夫告上了法院,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上海婚姻律师对此表示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在另一方陷入困境时,都不能弃之不顾,应当共同度过难关。
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婚后生育有一女儿。张某生育后开始出现手脚无力现象,当时认为产后恢复较慢,没有予以高度重视。此后,张某在身体并未好转的情况下又意外怀孕,身体状况愈加糟糕。在家人陪同下,张某前往医院检查,疑似患上肌肉萎缩的疾病,难以根治。张某身体每况愈下,被残联认定为肌体四级残疾。随后,陈某以外出务工赚钱无人照料妻子张某为由,要求张某回到娘家养病。此后,陈某对重病在床的张某不闻不问,不支付任何费用,与妻子张某断绝联系,最后提出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系合法夫妻,现原告身患疾病,需要生活及医疗费用,而被告撒手不管,后提出离婚,法院鉴于原告确需扶养费,而被告外出务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遂判决被告婚内每月支付给原告1000元扶养费。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张某在婚后患上了严重的疾病,在生活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陈某作为丈夫,应当在这时候给予张某各方面的扶持,这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具体体现。如今陈某对张某撒手不管,陈某起诉张某需要支付相应的扶养费,也是合理的。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当另一方因为疾病等原因陷入困境时,应当全力地扶持陷入困境的这一方,帮助其渡过难关,如果有能力扶持却不扶持的,那么陷入困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