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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加入邪教离家多年,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4-06 19:06:4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17 ℃

妻子受人教唆加入了一个邪教组织,之后就经常离家,对于丈夫和儿子都是不闻不问,丈夫多次劝导无果后妻子又离家出走五年杳无音信,丈夫只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到:婚姻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维持,一方离家多年杳无音信的,在客观上使夫妻感情无法继续下午,而且基本上都是会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陈某与邓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初期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家庭和睦然。而随后,邓某加入一邪教组织,经常夜不归宿,不履行家庭义务。邓某因加入邪教组织先后两次被县公安局拘留。后来,邓某无故离家出走,与陈某联系渐少,至今已经五年多杳无音讯,下落不明。陈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邓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被告加入邪教组织,不履行家庭义务,被公安机关拘留两次,已严重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现双方分居生活长达五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原被告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邓某离家出走多年并不是因为和陈某之间的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加入了邪教组织,从而导致邓某多年以来对于家庭都是不闻不问,这在客观上直接导致了其和陈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是应当准予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是应当准予离婚的,像本案中虽然邓某并没有被宣告失踪,但是也已经和陈某及其家人失去联系多年,不到庭参加离婚诉讼,所以法院也是应当准予双方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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