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为生病而被切除了子宫,丧失了生育能力,也因此和丈夫产生了矛盾,丈夫随后就起诉离婚,女方提出男方要给予经济补助款,否则就不同意离婚,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离婚,男方要给予三万元的生活补助款给女方。上海离婚律师针对生活补助款指出:这实际上是对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一种延伸,是为了保证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基本权益。
相识三年的赵某与陶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结婚两年后,陶某因患病做了部分子宫切除术。然而随后赵某起诉称,两人经常生气打架,已经分居生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陶某表示,她做了子宫切除术后丧失生育能力,离婚后的生活困难。如果赵某坚持离婚,必须给她共同财产折价款、收入款、离婚后生活补助款等53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赵某给付陶某生活补助款3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本案中,陶某在婚内因为患有疾病而需要切除子宫,也因此丧失了生育能力,在和赵某离婚后确实会存在一定的生活困难,赵某也确实应当在离婚时给予陶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沪律网指出: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男女一方在离婚时如果存在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而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一个适用前提,即给予经济帮助的一方应当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这也体现出《民法典》相比《婚姻法》,在立法上确实更为地严谨和完善。